淘汰落后推廣先進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管理辦法印發
先進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廳科技〔2015〕43號
為規范淘汰落后和推廣先進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管理工作,加快淘汰落后和推廣先進安全技術裝備,提升企業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淘汰落后與推廣先進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管理辦法》,現予公布,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5月12日
淘汰落后與推廣先進安全
技術裝備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淘汰落后與推廣先進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管理工作,依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危及生產安全的落后安全技術裝備實行強制淘汰制度,鼓勵和支持先進安全技術裝備的推廣應用。
第三條 落后安全技術裝備,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嚴重危及安全生產或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工藝和設備。
落后安全技術裝備分為限制類和禁止類。限制類,是指限定在特定條件、有限范圍和一定時期內能夠使用的技術和裝備;禁止類,是指禁止使用的技術和裝備。
第四條 先進安全技術裝備,是指機械化、自動化、信息化程度高,安全性能好,實用管用的技術和裝備。
第五條 淘汰落后和推廣先進安全技術裝備的篩選采取自愿申報、組織推薦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主動依職權確定的方式。
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申報的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審查和推薦意見,并填寫推薦表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推薦表格式見附表)。有關行業協會、中央企業、部委直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下統稱有關推薦單位)可以直接提出淘汰落后和推廣先進安全技術裝備的審查和推薦意見,并填寫推薦表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應當明確淘汰原因,推薦先進安全技術裝備名單應當明確技術裝備名稱、主要技術指標和性能要求等,但都不得明確生產廠商。
第六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成立審查組,對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推薦單位報送的推薦名單進行審查,提出《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和《推廣先進安全技術裝備目錄》(以下統稱《目錄》)。
《目錄》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后,按程序報批,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
第七條 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目錄》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管監察,發現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應當淘汰技術裝備的,要依法進行處罰。
第八條 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對《目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總結分析,發現問題要及時上報,由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匯總報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按程序對《目錄》進行調整和更新。
第九條 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推薦單位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淘汰落后與推廣先進安全技術裝備審查程序,自覺執行有關廉政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推薦表
附表2:推廣先進安全技術裝備推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