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公布2023年度第七期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典型案例
為進一步引領全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有效開展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督促警示企業及其負責人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切實提高隱患排查整改質量,切實提升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強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公布2023年度第七期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典型案例。
01濰坊某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依法經考核合格構成重大事故隱患違法案
按照濰坊市應急管理局《落實“局隊合一”推進安全生產執法與監管許可一體化工作方案》要求,2023年4月20日,濰坊市應急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針對濰坊市安全生產培訓考試中心推送的相關線索,對濰坊某化工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發現:該企業為不帶有儲存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張某某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有效期為2020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2日,其安全合格證自到期后至執法當日,張某某未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存在主要負責人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違法行為,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一條的規定,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濰坊市應急管理局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企業作出處6.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2山東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違法案
為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行動,2023年7月20日,東平縣應急管理局對山東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在對該企業二氧化碳提純液化裝置現場檢查時發現:二氧化碳提純液化工段七層氨氣液分離器、二級液化器操作閥門附近未設置氨氣體探測器,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二條,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當日,東平縣對該企業下達《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責令其于8月20日前整改完畢;7月27日,根據企業申請進行復查,經復查整改合格,準予摘牌。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東平縣應急管理局參照《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企業作出處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3青島某礦業有限公司人員定位系統運行不正常未及時修復構成重大事故隱患違法案
根據《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東局關于印發<全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23年7月3日至7日,平度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青島市應急管理局聘請的礦山評估組專家,對青島某礦業有限公司進行了為期一周的安全生產“會診式”檢查。檢查共提出50項問題隱患,其中:1.檢查時發現副井-100m馬頭門處有4名礦工,但人員定位系統不顯示人員定位信息,且下井人員中攜帶的0757號卡在人員定位系統中無法顯示,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條第三十一款,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2.SJ9-1豎井罐籠內未設置逃生爬梯,不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0)6.4.5.3的規定。7月17日,平度市針對第1項問題對該企業下達《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責令其于10月16日前整改完畢。
該企業的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平度市應急管理局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分別裁量、合并處罰,對該企業作出處3.7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4某礦業有限公司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構成重大事故隱患違法案
2023年3月28日至29日,濟南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東局,共同對某礦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發現:該企業從事鐵礦地下開采,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規模250萬噸/年,2022年實際生產礦石量330萬噸,礦山年產量超過礦山設計年生產能力幅度在20%及以上,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條第三十款,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濟南市應急管理局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企業作出處9.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5萊蕪某鐵礦有限責任公司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以及安全設備的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構成重大事故隱患違法案
根據年度執法計劃,2023年6月7日,濟南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萊蕪某鐵礦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發現:1.該企業2023年3月份開拓系統投影圖中,東風井井底深度不準確,未包括井底水窩及其積水,不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0)4.1.10的規定,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條第四款第三項,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2.該企業2號副井首繩、尾繩到期前未檢測,不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0)6.4.7.3的規定,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條第二十二款第一項,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該企業的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濟南市應急管理局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分別裁量、合并處罰,對該企業作出處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6山東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露天礦違反操作規程或者技術標準作業等構成重大事故隱患違法案
根據山東省應急管理廳舉報交辦函要求,2023年3月23日,濟寧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山東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露天礦進行舉報核查。經查發現:1.該企業開采區塘口北坡的東部工作幫未按設計實施分臺階開采,不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0)5.2.1.1的規定;2.該企業東部運輸道路局部坡度大于設計坡度14%,超過10%,不符合《廠礦道路設計規范》(GBJ22-87)2.4.13的規定;3.該企業開采區塘口北坡的東部工作幫的爆破點對建(構)筑物的安全距離不滿足設計要求,不符合《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13.6.1的規定;4.該企業2022年12月份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不足。上述第1、2項問題分別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二條第三款、第二條第九款,均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當日,濟寧市對該企業下達《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責令其于4月23日前整改完畢;4月11日,根據企業申請進行復查,經復查整改合格,準予摘牌。
該企業的第1、2、3項問題違反了《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4項問題違反了《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濟寧市應急管理局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分別裁量、合并處罰,對該企業作出處1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7昌樂縣某啤酒有限公司未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建立安全管理臺賬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等多項違法行為構成重大事故隱患案
根據濰坊市工貿行業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專項整治行動安排,2023年7月26日,昌樂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昌樂縣某啤酒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該企業存在以下違法行為:1.未對污水站進行有限空間辨識并建立安全管理臺賬;2.未對污水站設置明顯的有限空間安全警示標志;3.現場作業的3名制冷工中,只有1名制冷工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另外2人未持證上崗作業。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二項,上述行為均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昌樂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當場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2名制冷工立即停止作業;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企業對上述行為限期整改完畢。
該企業的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昌樂縣應急管理局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分別裁量、合并處罰,對該企業作出處4.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該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黃某作出處0.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8青島某機械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和未按照規定報告重大事故隱患違法案
為深刻吸取寧夏銀川“6·21”燃氣爆炸事故教訓,根據國家和山東省、青島市緊急視頻會議精神,2023年6月23日,青島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青島某機械有限公司進行突擊執法檢查。經查發現:1.該企業鍍鋅車間鍍鋅天然氣爐天然氣總管未設置壓力監測報警裝置和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裝置,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七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2.執法人員進一步調查得知,該企業在6月5日已經排查出重大事故隱患,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在隱患未及時消除的情況下,仍然使用鍍鋅天然氣爐從事生產,且未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該企業的第1項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第2項問題違反了《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青島市應急局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分別裁量、合并處罰,對該企業作出處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9叢某某冒用他人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構成重大事故隱患違法案
2023年6月16日,威海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經濟技術開發區一園區內的1家企業進行執法檢查。當日17時左右檢查結束,執法人員路過附近的威海市某設備有限公司時,聽到廠房內傳來電焊作業的聲音,遂進廠突擊檢查,當場發現2人正在從事焊接作業,便要求提供特種作業操作證,其中1人經查詢有證,另1人自稱叫張某某,既提供不出相關證件,也記不清自己的身份證號碼,隨后經其上企業辦公室查詢,提供出了身份證號碼,執法人員現場登陸應急管理部查詢平臺,發現張某某證件為真。但“張某某”的反常舉止引起了執法人員注意,于是聯系市局負責安全培訓考試的科室負責同志,調取張某某的特種作業操作證考試報名材料,發現和現場自稱“張某某”的人相貌明顯不同。在證據面前,“張某某”承認自己名叫叢某某,于今年4月到該企業工作,但其特種作業操作證已經過期7年。叢某某知道自己無證,不能進行電焊作業,在執法人員要求其提供證件時,想起和自己同鎮且生日相同的本企業員工張某某有證,經到辦公室確認,記住張某某的身份證號碼并提供給執法人員。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二項,叢某某冒用他人特種作業操作證無證上崗作業的行為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叢某某的行為違反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威海市應急管理局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其作出給予警告,并處0.7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威海市某設備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威海市應急管理局對其作出處1.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10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負責人李某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構成行刑銜接案
2023年6月1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青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山東某機械有限公司進行突擊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企業3名特種作業人員牟某某持有的電工證和劉某某、竇某某持有的焊接與熱切割作業證均系偽造,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二項,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進一步調查得知,牟某某等3人的證件均通過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負責人李某辦理。執法人員經過多方走訪取證,詢問相關當事人,獲取了聊天記錄、付款記錄、辦證機構背景信息、快遞信息、聯系方式、制作的證件等相關證據材料。
山東某機械有限公司使用偽造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行為,違反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的規定,青州市應急管理局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給予該企業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負責人李某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罪,青州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于6月15日將該案移交青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目前正在偵辦過程中。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文章原標題:重大事故隱患,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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